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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3-0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报到,经各系核对无误后,初步确定是否具备入学资格,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籍科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利用“人像比对”技术手段,将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对比,证实是否为同一人。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后,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籍科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注册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是取得学籍并获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认定。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校历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科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返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征入伍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学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简称“入伍新生”);

(二)入伍新生须到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学校接到入伍新生《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留存学籍科备案,另一份送达征兵办;

(四)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持本人证件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五)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专业撤销或没有连续招生的,由学校安排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六)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

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后,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以正当事由向学籍科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学制与基本修业年限以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为准,学生须保证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专科(高职)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六条 修业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参军保留学籍除外)

第十七条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适当放宽修业年限,经学校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后,学制可延长至八年。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每年向学校提交创业年度报告。

四章 主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本科生实行主辅修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专业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教学要求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专业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专业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学校提出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五章 选课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体育课程管理部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二十九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载入“教务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第三十条 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是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根据课程特点、性质确定平时成绩比例。

第三十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相应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

(一)学期内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总成绩记为0分同时必须参加重修。

(二)学期内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或相关材料未交者,取消考试资格,总评成绩记为0分。待补齐作业或相关材料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三)学期内未交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总评成绩记为0分。待补全实验报告或补做实验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 课程重修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1.学期内未修满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考试缺考(不含补考)、违纪、作弊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自愿重修

平时成绩低于60且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重修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和考试。出勤达不到重修课时要求而取消考试资格或是考试缺考、违纪、作弊的,需要再次重修。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须进行补考,补考成绩不计绩点

第三十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 补考及缓考管理

(一)补考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记及格或不及格。同时所获得成绩,予以备注。

2.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的不予补考,需另行选修。

(二)缓考管理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关证明,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缓考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成绩按期末考核方案要求计算。登记成绩时,在成绩单中备“缓考”。

第三十 违规管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者,该课程卷面成绩以0分计,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成绩复核

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部门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试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本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成绩复核工作。

第四十条 降级管理

(一)降级的认定

1.学年内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含办理重修的课程)。

2.因学习上有困难,本人申请降级的。

(二)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认定

1.凡一门课程分学期授课,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统计。

2.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统计。

3.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参与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三)降级的处理

1.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不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考试已及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

2.降级学生应按降入专业年级缴纳学杂费。

3.自降级文件下发之日起,降级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在校学习期间,降级次数不超过次。

(五)学生对降级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诉。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免试管理

第四十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省级统考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奖励,取得省级以上高级资格证书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或免试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

第四十 免修免试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1。免修不免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平时成绩按80分记载,总评成绩按考核方案规定记载分数。免试不免修按原有成绩记载分数。

第四十 体育课(有特殊疾病及参军退役学生除外)、思想政治类课程、实验类课程、实践类课程及其他特定的课程不得办理免修和免试。已修读过并且成绩及格的可自愿办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发展,学生入学后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或者身体原因无法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学习成绩合格;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

(三)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或退役后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的学生;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的学生。

(五)因创业休学退役复学的学生,复学当年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普通形式录取考生,不得转入特殊形式录取的专业就读。

(二)入读本校后有违纪处分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经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五)不同学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六)转专业后申请更改或撤销的学生。

第四十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十九 转专业的时间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大一第一学期结束前

(二)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交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校务工作委员会审议;

4.学生5日内凭学校专业调整文件到调整后专业报到。

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由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第五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毕业时达到相关标准者发放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转专业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已修完的课程成绩有效;

(四)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 转学的原则

(一)转学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在省内高校或跨省高校之间的互转。本规定适用于取得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要开具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除此以外的其他条件都不能作为转学理由申请转学。

(三)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 转学程序

(一)转出程序

1.学生本人向教务处学籍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与相关证明材料(即由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或由学生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一同交到教务处进行初审。

2.教务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鉴定、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上报学校校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3.经学校校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式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专业名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时间,转入年级,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学生转出函(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同时由学生本人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具体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审核和上报。

4.学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出具转出学生转学备案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需转出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需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提供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转入程序

1.拟转入学生向学校教务处学籍科提交转学申请、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转入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综合表现鉴定、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三联单复印件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学提供)等材料,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

2.教务处根据拟转入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上报学校校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学校校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专业名称、原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时间,转入年级,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由学校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跨省转入学生需本人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和盖章,具体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审核和上报。

4.学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出具转入学生转学备案报告,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需拟转入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在生源省相应年份相关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需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当年该专业在生源地的录取分数证明。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所患疾病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后需停课治疗,且需停课45天以上者;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者;

(三)自主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五十 学生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本、专科(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 学生休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手续应有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报学籍科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符合休学条件的予办理休学手续,并在10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因不能亲自办理休学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休学相关手续;

(二)休学学生必须在学校批准后5日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教育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五)休学期满,未再办理续休手续,未按时返校复学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 学生复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期满1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科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符合复学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在10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退役学生凭《退役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不予复学,并注销学籍。

第五十 如复学学生所学专业停招,可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五十九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役后30日内,与学校学籍科提出保留学籍申请,保留学籍期间,应主动与学籍科保持联系。

第六十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所在系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保持联系,记录成册。

第十章 退学

第六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15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每学期开学超过15日,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

(七)本人因故不能继续上学,经家长同意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 学生办理退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籍科每学期期末统计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书面及通话录音等)校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发布学校文件进行退学处理(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不需上校务工作委员会);

)退学处理文件由各系负责送达;

)退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

)退学时间以向学籍科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准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退学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两年内可以修读不及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报学籍科审批,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两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 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教学环节,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全部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综合教育选修课)和实践环节折算后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五)毕业时,无纪律处分;

(六)在修业年限内无考试作弊行为;

(七)论文完成过程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 学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各系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认真审查,提出本系本科毕业生中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将学位数据上报黑龙江省学位办。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六十九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七十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时间、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七十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理由,并提供公安部门所开具的更名证明、入学三联单、户口本、高考报名表等有法力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上交学籍科,进行审查,必要时,学校可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审查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补发相应证明书,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第七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十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发现其入学过程违反国家的招生规定,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将对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向毕业生所在单位发出毕业证无效的通知。

第七十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结业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规定经校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齐工程校发[2023]2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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